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税务登记情况
开业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变更登记;
登记证件使用;
年检和换证;
银行账号报告;
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纳税申报情况
按期纳税申报率;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税款缴纳情况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欠缴税款情况;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