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税务登记情况

开业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变更登记;

登记证件使用;

年检和换证;

银行账号报告;

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纳税申报情况

按期纳税申报率;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税款缴纳情况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欠缴税款情况;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