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二章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十一条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第十二条 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