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

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