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