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糖料交售、收购、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榨季开始后,制糖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糖料成熟的先后顺序,结合制糖生产需要组织收获、运输和收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制糖企业应当向糖料生产者发放糖料收购通知单。糖料收购通知单应当包括糖料生产者交售糖料的数量、时间和交售地点。通知单应当符合糖料收购合同的有关规定。糖料生产者按合… 第二十七条 在榨季期间,所有糖料运输均应凭糖料收购通知单进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糖料生产者交售糖料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二十九条 制糖企业收购糖料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三十条 糖料运输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三十一条 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购糖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