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制糖企业收购糖料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跨原料区收购糖料;

违反合同拒收糖料;

不执行糖料收购价格政策;

利用发放收购通知单克扣糖料生产者或采取超标扣杂等方式任意压价或为抢购糖料任意抬价;

违反收购合同或政府规定的期限拖欠糖料款;

为抢购糖料变相提高运价(或补贴);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