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糖料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糖料收购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购价格可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也可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地(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各糖料产区应逐步推行糖料收购价格与食糖销售价格挂钩联动、糖料款二次结算的办法,建立糖料生产者与制糖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机制。 第十九条 实行糖料收购价格与食糖价格挂钩联动、糖料款二次结算的地区,糖料收购价格按以下方式制定: 第二十条 不实行糖料收购价格与食糖销售价格挂钩联动、糖料款二次结算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榨季开始前根据糖料生产成本和食糖销售预测价格等,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糖料收购价格…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糖料收购价格无法执行的,由省级或由其委托的地(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制糖企业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兑付糖料生产者的糖料款。 第二十三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制糖企业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清糖料款的地(市)、县政府应当规定兑付期限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制糖企业在兑付糖料款时代扣与糖料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