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糖料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糖料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不实行糖料收购价格与食糖销售价格挂钩联动、糖料款二次结算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榨季开始前根据糖料生产成本和食糖销售预测价格等,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糖料收购价格。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