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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四条 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导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第五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 第六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 第七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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