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二章 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四条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四条 第二章 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四条 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导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