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二章 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七条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七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在生产精神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