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和有关批示精神,规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活动。 第三条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系统性收集粮食质量品质、污染情况以及粮食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综合分析、及时报告和通报的活动。其目的是为粮食调控政策制定、粮食… 第四条 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内在品质,因环境污染、异常气候或储存过程保管不当等因素导致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以及粮食生产和储存过…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级风险监测,督促、指导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实施当地风险监测工作。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 第六条 粮食企业应当不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内部质量管控,完善收购、储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强化库存粮食温度、湿度和生虫、生霉等测控,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网络。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各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资源和优质粮食工程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第八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健全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统筹利用有关全国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源。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本省份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必要风险监测活动所需经费,按程序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不得向监测对象收取。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