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级风险监测,督促、指导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实施当地风险监测工作。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国家级风险监测内容,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并按规定实施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工作。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国家级风险监测内容,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并按规定实施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