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粮食经营者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粮食出现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或者风险的… 第三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具备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检查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依职责和权限立即调查处理,按规定采取封存、检验、限定用途等…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