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二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二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报告。对发现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重大风险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