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对监督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并充分说明理由。监督检查机构认为存在检验程序不规范等需要复检的,可以安排原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必要时,可以安排其他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