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六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