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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全国安全储粮工作的监管督导。主要职责如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储粮工作进行监管督导。主要职责如下: 第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储粮监管督导不得影响被监督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政策执行主体和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督导。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储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储粮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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