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收储政策执行主体对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直接管理直属企业和租赁库点的安全储粮工作;

对代储、委托库点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确保承储库点满足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的条件,保证安全储粮必要投入;

及时对直属企业、租赁库点和代储、委托库点提供安全储粮技术指导;

及时处置地方储备粮油重大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并按照要求汇总情况向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