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储粮工作进行监管督导。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促进安全储粮相关制度、政策和标准的实施;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储粮具体规定;

组织辖区内除中央储备粮以外的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处置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

接受国家粮食局委托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辖区内储粮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按照要求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及时处置重大粮油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

对辖区内安全储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