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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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