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