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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2008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国务…

一、 保险业普查目的

二、 保险业普查内容

(一) 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二) 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 (三) 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财务状况。 具体的普查表详见附件。

三、 保险业普查范围及普查表填报规定

(一) 保险业普查范围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二)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单位及其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填报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化主要指标、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水…

四、 保险业普查职责划分

(一) 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以及非企业单位普查表的组织实施… (二) 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保险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 中国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的组织…

五、 保险业普查工作组织机构

六、 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时间要求

七、 保险业普查工作进度安排

(一) 准备阶段(2008年12月底前) (二) 普查表填报阶段(2009年1月-2009年4月) (三) 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和上报阶段(2009年5月) (四) 普查工作总结阶段(2009年6月-12月)

八、 保险业普查统计单位

九、 保险业普查方法

十、 保险业普查质量要求

(一) 保证保险业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单位数一定要与单位清查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发现有遗漏或重复,及时纠正。 (二) 保证保险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无误。各级填报人员填好普查表后,要进行自我核对,无误后才能上报。 (三) 保证保险业普查数据资料的录入和汇总无差错。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在普查数据资料录入之前,应组织力量进行…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可制定数据资料质量控制细则,确保录入的每张普查表在无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汇总报送。

十一、 保险业普查资料应用

十二、 保险业普查资料编印

十三、 保险业普查工作总结

十四、 其它事项

附件: 10、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11、 《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