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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2008年) 十三、

十三、 保险业普查工作总结

中国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在保险业普查工作全面结束以前,对本次普查工作,包括组织工作、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分析应用等,进行认真总结,为以后普查工作积累经验,同时评选保险业和各系统保险业普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对在保险业普查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迟报、拒报普查数据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