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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2008年) (二)

(二) 普查表填报阶段(2009年1月-2009年4月)

各保险公司按现行统计报送方式统一组织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将包含财务状况普查表所需资料在内的年度报数据,逐级汇总审核后上报总公司,总公司统一核算审查后返回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确认,确认无误后合并汇总并按规定渠道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各地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直接生成所需的普查表电子版并进行审核,纸质文档可用电子版交各公司分支机构打印后确认。

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财务状况普查表的普查数据资料的填报,比照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执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包含财务状况普查表所需资料在内的年度报数据,汇总审核后按规定渠道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保险集团公司填报集团自身及集团合并的财务普查数据。

保险中介机构将财务状况普查表汇总后的普查数据资料,以电子和纸质文档报送当地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

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加强与所在省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的协调联系,并负责向所在省保监局提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中介机构等普查财务数据,供所在省保监局合并形成全省保险业汇总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