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经其他机关会签后,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