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起草部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审查存在不同意见且协商未达成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