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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三十七条 日常清理由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定期清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每2年开展一次。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日常清理结果,并在定期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失效、撤销、废止的文件目录或条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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