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三十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三十七条 日常清理由税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法变化及税收工作发展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对税收规范性文件随时进行清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