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起草部门在起草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并、整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