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法规部门一并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