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进行处理: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失效:

执行时间过期;

调整对象灭失。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撤销或废止:

违反上位法规定;

已被后文废止。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修订:

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

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