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中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进行处理: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失效:
执行时间过期;
调整对象灭失。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撤销或废止:
违反上位法规定;
已被后文废止。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修订:
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
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失效:
执行时间过期;
调整对象灭失。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宣布撤销或废止:
违反上位法规定;
已被后文废止。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修订:
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与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相重复;
存在执行漏洞或者难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