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异议处理的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