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 对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