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 二、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 二、 二、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