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 二、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一)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 (一) 二、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一)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