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 三、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 三、 三、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