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 三、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二)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二)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二)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