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 第七条 处分的期间为: 第八条 税务机关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第十条 税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