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包庇同案人员的;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从重情节的。
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包庇同案人员的;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从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