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年度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项目成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相关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1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与计划严重脱节的,财政部将收回部…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项目评审中有关专家和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