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年度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项目成果报告。 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和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