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相关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