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
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规定对全国范围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
第四条
生产企业和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第五条
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相关信息。
第七条
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第八条
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以下管理责任:
第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对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本规定相关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提高用户权益保护水平。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