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