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二)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二) (二) 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