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停业整顿、取消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处…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罚;收受非法财物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第五十四条 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