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故意将科技项目划大为小的或者故意以其他方式逃避招标的;
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索贿受贿的;
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任意终止招标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