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停业整顿、取消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选定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和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技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资格的;

违反招标代理过程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的;

串通招标人、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