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串通投标的;
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串通投标的;
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